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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14 16:36:12| 人氣146|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結婚自97年5月23日起辦理「結婚登記」才具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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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吳富正-屏東報導]

97年5月23日起,結婚須向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才具效力。
屏東縣政府提醒終成眷屬的有情人,並呼籲於施行日前已有效存在之儀式婚,
縱未辦理結婚登記,其婚姻仍為有效,亦請同樣辦理登記。

縣政府民政處說,過去的結婚採「儀式婚」,只要結婚雙方當事人在公開場合
且有二人以上證人舉辦結婚儀式,結婚就有效,惟自今年5月23日起,結婚的
效力認定改為「登記婚」,必須結婚雙方當事人向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
結婚登記,始發生效力,結婚登記日即為結婚生效日。

 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
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民法
親屬編施行法第4條之1亦規定:「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修正民法第982條之
規定,自公布後1年施行。」惟於施行日前已有效存在之儀式婚,縱未辦理
結婚登記,於97年5月23日後仍為有效,故民眾於97年5月23日前結婚,符合
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之要件,縱於新法施行後遲未辦理登記,其婚姻
仍為有效,完成登記後結婚生效日期可追溯至舉辦結婚儀式之日起。

台長: 生活情報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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