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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29 16:43:06| 人氣68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台灣品保協會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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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品保協會 (Taiwan of Quality Assurance Association) TQAA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品保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提升台灣商品製造品質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產業合作。
 
二、增進產業情誼。
 
三、協助產業提升品質。
 
四、加強產業技術交流。

五、確保企業產品品質。                                                       

   、凸顯台灣製造產品身份。、與世界接軌。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主要目的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行政院新聞局。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與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年滿廿歲、具有生產事業工作資格者。
 
二、團體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議決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不得要求退回會費或捐款。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兩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本會得在五都及桃竹苗、雲嘉南及花東設立分會,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職權。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職權。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廿條 理事、監事均屬無給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職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任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廿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第廿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廿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議決解散之。
 

第廿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各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監事於會議連續二次不到,予與免職,由候補理監事遞補之。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參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參仟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托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卅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 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交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卅四條 本會經內政部相關法令會員得以參與全國各公民營機關各項相關業務之競標作業。 

第卅五條 本會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及顧問不得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
 

第卅六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卅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卅八條 本章程經本會XXXXXXXX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修()訂章程: XXXX年度修訂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新會員常年費收取標準按入會日起算(剩餘月份)/12月份之比例計算,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算。 XXXX年度增訂常年費繳交期限為當年度的三月三十一日,逾期喪失會員資格。 XXXX年度增訂理監事職務捐款藉以擴充經費來源,各級職務捐款金額如下:監事新台幣參仟伍佰元整。常務理事新台幣柒仟元整。理事長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整。

      

台長: Micha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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