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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中心/洪正達報導
▲阿香不滿對方駕駛擋住出入口,憤而下場比中指洩恨。(示意圖/Pixabay)
台南女子阿香(阿香)2023年間因不滿一輛自小客擋在停車場入口,按喇叭也不讓,她憤而比中指,對方駕駛不滿提告求償,案經審理後,高雄地院判處罰金4000元,但阿香上訴到二審後,法官認為有阿香只是發洩不滿,冒犯對方程度輕微,因此改判阿香無罪。
判決指出,阿香2023年8月間開車前往台南市區一處活動中心,但就在她準備停車時,突然發現另名駕駛將小客停擋在出入口,阿香按喇叭示意但對方不理會,因此下車對著對方比中指,對方認為受辱因此提告,一審判決阿香要賠償4000元罰金;但阿香不滿判結果上訴。
後來在二審時,阿香主張當時對方擋在停車場出入口,即便倒車也她也無法開進,在盛怒之下才會比中指,但真的只有一下下,自己只是在發洩不滿,法官認為,若依台灣的社會風俗來看,比中指屬於辱罵的肢體手勢,阿香不滿被擋道比中指,儘管行為不雅,但時間短暫只做一次,屬於偶發性行為,冒犯程度輕微。
法官緊接著說,阿香比中指不會貶損原告在社會中的平等主體地位、自我認同、人格尊嚴等,即便有其他人看到,原告的心理也不至於會出現不良影響,難認阿香出於故意,因此經審酌後將原審撤銷,改判阿香無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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