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行政權
行政權是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國家權力,行政之意義有俠義與廣義之分:
一、廣義之行政:指國家之整個作用,政府之全部活動,均包括之,不問其屬於行政、立法、司法、考試或監察機關’之作用,無論性質如何,均得概稱之為行政,其實與政治之意義相當。
二、峡義之行政:僅只行政機關所為之作用而言,其作用之實質上,是否含有立法、司法、考試或監察作用在內,可以不問,只須其作用係行政機關本於行政機關本於行政職權依法為之,即為行政。
行政院組織係指為首長制,故行政院院長為決定國家意志者。
行政院職權:
1. 向立法院提出法案之權:行政有向立立法院提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2. 移請立法院覆議之權:係指行政院移請立法院覆議之事項,分為兩類『第一類為:重要政策之覆議,第二類為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之覆議』
3. 向監察院提出決算之權: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應提出決算於監察院,此指總決算而言,事先須經行政院會議通過,使得提出;各級機關決算之編送程序及期限,由行政院定之。
4. 重要政策決定權:重要政策恆包括於行政院向立法院所提出施政方針即失報告中。立法院對於重要政策不贊成時,雖的已決議變更之,但不適用移請變更即覆議之程序。
5. 最高指揮監督權:對於所屬各級行政機關,無論中央或地方,就一般行政事項,依法行使其指揮監督權,而表現其最高級最後之效力。
6. 行政事項執行權:行政院為行政事項之最高決策機關,亦具有其執行之權。
行政院會議:
組成:1.行政院院長2.行院副院長3各部會首長4.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院長為主席)。
職權:1.議決提出於立法院、法律、預算、戒嚴、大赦、宣戰、媾和、條約案。各不不得提出議案於議案。
2.議決有關行政院職權之重要事項:增設、裁併各部、各委員會、所屬機關。
3.議決各部會同關係之事項。
台灣立法權
立法為五權治權之一,均稱為立法權,有廣義、狹義之分:
狹義:指制定、修憲、廢止法律之權。
廣義;除制定法律之外,尚包括議決預算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立法院之職權:
一、 制定法律權
二、 同意權
三、 執行權
四、 議決預算案權
五、 擬定憲法修正案權
六、 議決國家重要事項之權
七、 決算審查權
八、 議決國庫補助省經費權
九、 解決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權
十、 調閱文件權
十一、 提出不信任案
十二、 提彈劾案
十三、 提領土變更案
十四、 補選副總統
十五、 提罷正、副總統案
十六、 聽取國情報告權
行政院與立法院之關係:
一、職權負責關係: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委再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長及各部會長質詢之權。
二、預算案提出及限制提議關係: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三個月提出預算案;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三、列席會議關係:立法院開會時,行政院長及各部會長得列席陳述意見。
四、法律案移送關係: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
五、移請覆議關係: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行政院如認為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如經全體立委二分之一維持原決議或原案,行政院長應接受該決議)。
六、不信任案提出關係:立法院得經全體立委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如經全體立委二分一贊成,行政院長應於十日內辭職,並得同時懇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中共行政權
國務院是中共最高行政機關,根據中共建國之初所用的「中央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以及隨後所分別使用的歷次之相關規定,實行總理負責制。
國務院行政權限包括:執行法律、提出法律案、領導全國行政機關、管理財經事務、劃分行政區域、決定戒嚴和任免行政人員等幾項。
國務院行使職權:
1. 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2. 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與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3. 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各部、各委員會之工作,規定各部、各委員會、各行政機關的任務與職責。
4. 編制、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和國家預算。
5. 領導經濟工作與鄉城建設、國防、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計劃生育工作、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工作。
6. 保護華僑的正當權利和利益,保護歸橋與橋眷的合法權利與利益。
7. 改變或撤銷各部、各委員會、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部不適當決定和命令。
8. 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設和區域劃分。
9. 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範圍內部分地區的戒嚴。
10. 審定行政機關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獎懲行政人員。
1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其他職權。
中共立法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組織由法律定之。
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
「立法權」界定為國家機關所擁有的制定法律的權力,各國的政策都須成為法律方能執行,而要成為法律便需要經過在立法機關提案、審議、表決過程,故仍可說立法機關具有完整的立法權。
中共行整與立法關係
目前中國大陸,行政權無論其規模和強力都大於立法權,行政權由自身的主動性質決定了它本應承擔更多的社會管理職能,盡可能地處理社會糾紛、維護社會公正,將各種糾紛解決在尋求司法解決之前。立法權是實現社會公正的最後一道程序,它不應像行政權那樣主動地承擔過多過重的解決糾紛的任務,而必須遵循“不告不理”的被動中立原則,從而保証它的最終公正性。
文章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