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日子在看一篇文章,但一面看,我一面狐疑:這雖是一篇以英文寫成、並在2005年刊登於一很有名的學術期刊的文章,但我總覺得這文章與我朋友在1998年完成的碩士論文極類似:無論是在理論視野(同樣都使用傅柯的系譜學)、分析方向(分析「同性戀」這概念如何在臺灣被形塑,不過我朋友是著重在「男」同性戀)、引用資料或素材(都是報紙、雜誌、書籍等文本資料)、甚至連結果呈現的架構等部份。
然而,我卻無法很肯定與直接地說這是篇抄襲文章:因為,要不是我太熟悉我朋友的論文與其論文內容,乍看此篇文章時,我是無法發現這篇文章與我朋友論文的相似處。因為,我朋友論文共160幾頁,提供很多細節與資料;而這只是一篇15頁的文章,所以,作者在某些部份或事件可輕描淡寫地三言兩語交代過去。另外,雖然此文章架構與素材與我朋友論文極為雷同,但這篇文章還是有整理與修飾過,並不是直接且完全地摘譯自我朋友論文。況且,作者還是有在附註與參考書目中提及我朋友論文。還有,文章作者有在文章開頭處稍微提及一些臺灣政治背景與同志情慾歷史間的關連性;但我朋友在此處著墨不多。
只不過,當我把我朋友論文拿出來(是的,雖然我已從臺灣到澳洲,但是我還是保有我朋友的論文)與此文章細細對照時,我還是忍不住地義憤填膺:因為,雷同性真地還是很高。
於是,我心理就在嘀咕了:這文章作者怎有臉敢投這樣的文章於英文學術期刊上?就算使用相同素材、相同理論視野,妳(你)還是可以得出不一樣的結論、並以不同方式呈現妳(你)的分析呀!文本分析(無論是單純的文本資料、或是社會文本)所強調的就是研究者是否可藉由分析得出新且有意義的觀看與解釋文本的方式呀。真是。真是。
於是我與我的男人討論了一下這事,具他的看法,這事也沒有什麼好辦法處理了:
第一、因為這是一篇已發表的文章(如果編輯在文章發表前就知道此兩篇文章雷同度那麼高的話,也許會考慮不採用這篇文章);
第二、我朋友論文屬於「未發表」的以傳統中文寫成的文本,而那篇文章則算是已發表的以英文寫成的文本;
第三、如果真如我所說,這文章並不是直接且完全地摘譯自我朋友論文,而且有經過整理與採用一些相關但不同的背景資料,那麼在認定部份,其實有相當大的模糊空間;
最後,因為我不是當事人,最後決定權仍是得看我朋友打算怎麼做。
我能做的事情則是把文章寄給我朋友,並告訴他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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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還不是什麼有名的人,但是敝人在下我曾發表過的文章中,還是一個不小心地曾被臺灣某政黨政策研究組的人拿去大量的參考與引用(甚至連文字都沒有多大的更改);而且,還被那政黨放在其網站上面公布。
親眼看到我的文章被這樣的引用,真是相當地不敢置信。怎有人這麼有膽?
不過,那時,我人已在澳洲了,鞭長莫及,以及懶惰;再加上,我想,如果那人這般大量地參考與引用我的文章,反能使相關法規與政策有所更改的話,那也算是,嗯,一件,嗯,不壞的事。如果,相關政策真地能有所更改的話。
嗯,不過,至少,到目前為止,就我所知,那相關政策也沒有任何更動。
超過四五年了,還在法律追效期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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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教書的時候,有兩個學生繳交的學期報告,幾乎是一個字都沒有改變地來自我兩個朋友的期刊文章。
我看到這樣的學期報告時,心理第一個念頭是:「這兩個學生是怎樣?以為我對臺灣相關文獻不熟悉嗎?還是以為我只是在社會學科內教書,所以不認識、不瞭解或不知道文學領域或政治領域內的文獻嗎?而且,我還特別在課堂上強調與說明,抄襲與引用資料間的差異性!」
因為是學生報告,二話不說,「零分」伺候。
當那兩個學生收到報告,來找我抗議的時候,我只靜靜地提了我朋友的名字,並問她(他)們:「知道我提的人是誰吧?那我還需要再多說些什麼嗎?」
不過,基於學系當時政策:「盡量不要當學生」,所以,心不甘情不願地,我還是讓那兩個學生有補交報告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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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也遇到過相類似的狀況:
他有一次在幫某研討會審稿,看到一篇很好的文章(是的,那研討會要求所有有興趣發表文章的與會者繳交七千字上限的「全文」,而非「文章摘要」,作審查依據),且正好與他領域有交集,於是他除給那篇文章很高評價外,也興沖沖地順著其引用文獻做了搜尋。
不搜尋還好,一搜尋才發現那篇文章幾乎百分之八十的內容與某篇已出版的文章雷同。
他不敢置信,這狀況會發生在這個有良好學術聲譽的研討會中,於是他再次細膩地比對這兩篇文章。但還是很遺憾地發現那雷同性實在是不可尋常地高。所以,他決定寫電子郵件給他那部份的主席,說明狀況,並詢問適當的處理方式。因為,領域的交集,這意味,他有可能與這文章作者認識,所以他必須謹慎。
經過一段時間的電子郵件往返與討論後,那主席告訴他:給那篇文章低分,並在評論部份,提供作者那篇已出版文章,供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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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真地是英雄或英雌所見略同,但在現今這種遊戲規則之下,怎還是有人會找遊戲規則的模糊地帶遊走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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