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07-03-13 23:54:35| 人氣29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信託筆記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 信託公司經許可增設或核准遷移分公司者,最遲應自許可或核准之日起一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核(換)發營業執照並開始營業,屆期未開始營業者,應廢止其許可或核准

◎ 信託業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致委託人或受益人受有損害者,其應負責之董事及主管人員自各卸職之日起二年內,對委託人或受益人行使前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仍應與信託業負連帶責任
◎ 信託業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時,應負責之董事所負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請求權時效為二年

◎ 依信託業設立標準之規定,保險機構應具保險資金管理經驗,且持有證券及不動產資產總金額達新台幣二百億元以上,始符合信託公司發起人及股東之資格條件

◎ 信託業賠償準備金至少應繳存新台幣五千萬元(賠償準備金之額度由主管機關定之)
◎ 依信託業法,信託業之賠償準備金應於一個月內以現金或政府債券方式繳存中央銀行

◎ 信託業應設立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將信託財產每三個月評審一次
◎ (辦理信託財產評審不須經主管機關同意)
◎ 依信託業法,信託業應每半年營業年度內編製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

◎ 除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約定條款約定外,信託業應於每一營業日就各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分別計算其每一信託受益權之淨資產價值

◎ 信託業以其自有財產投資於每一公司之公司債及股票總額,或每一基金受益憑證總額,不得超過該信託業淨值百分之五及該公司債與股票發行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或該受益憑證發行總額百分之五
◎ 信託業除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外,其自有財產之運用範圍中,對公司債、上市及上櫃股票、受益憑證之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本身淨值百分之三十

◎ 信託業於完納一切稅捐後,應先提撥百分之三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 法定盈餘公積未達資本總額前,其最高現金盈餘分配,不得超過資本總額之百分之十五
◎ 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其資本總額時,得不受以上規定之限制
◎ 信託業之特別盈餘公積依法應提列之比例為:依章程或股東會決議辦理

◎ 信託業董監(理)事三分之一發生變動時,應於事實發生日之翌日起二個營業日內,向金管會申報
◎ 信託業虧損逾資本三分之一時,其董事或監察人依信託業法應即申報中央主管機關

◎ 依信託業法,信託業不遵行行政處分,主管機關得對同一事實或行為再予加一倍至五倍罰緩
◎ 依信託業法,罰緩經限期繳納而逾期不繳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滯納金百分之一

◎ 信託業之利害關係人:
◎ 1.持有信託業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者
◎ 2.信託業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持股比率超過百分之五之企業
◎ 3.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有利害關係者單獨或合計持有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之企業


◎ 我國對信託業之設置,採許可主義

◎ 信託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範疇應涵蓋其內部職能與一切業務活動所需採行之程序及規定,內容包括依內部牽制原理訂定之各項作業手冊,此作業手冊之範本由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訂定
◎ 信託業之會計處理原則,由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報請金管會核定之
◎ 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由金管會定之
◎ 金管會有權將信託業勒令停業並撤銷其許可

◎ 信託業法之規定,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 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應為記名式
◎ 信託業應依發行計畫,經營共同信託基金業務

◎ 信託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向證期會提出申請
◎ 信託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得將信託財產運用之範圍:(1.)有價證券 (2.)期貨
◎ 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其業務之經營涉及得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且將信託財產運用於有價證券時,依信託業法規定應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 信託業應依照信託契約之約定及主管機關之規定,向委託人、受益人、信託監察人作定期會計報告
◎ 委託人有權決定信託資金之共同運用

◎ 信託業經營以開發為目的之土地信託經全體受益人同意者得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

◎ 信託業自有財產之運用範圍,除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外,以下列範圍為限:
◎ 1.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
◎ 2.短期票券
◎ 3.上市及上櫃股票
◎ 4.受益憑證

◎ 信託業辦理委託人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金錢信託,其營運範圍以下列為限:
◎ 1.現金、銀行存款
◎ 2.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
◎ 3.投資短期票券

◎ 依信託業法規定,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僅限信託業可經營之業務項目為:辦理不特定多數人委託經理之信託業務

台長: viviya
人氣(299) | 回應(0)|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不分類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