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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傑榮專欄-中國的保釋:重要的人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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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03 中國時報 【本報訊】

這個夏天中國的兩起案件引起了外國對中國刑事司法的注意。七月五日,中國國家安全局以涉嫌竊取國家祕密罪和賄賂罪為由羈押了力拓集團中國區代表胡士泰。七月廿九日,中國公安機關以涉嫌逃稅罪為由羈押了維權人士許志永。許志永在被偵查不到三周之後因「取保候審」(中國的保釋)而獲釋。相較之下,雖然對胡士泰的主要指控已經從「竊取國家祕密罪」降為「盜竊商業祕密罪」,但九周過去後他仍然在押,且在偵查和預期的庭審程序結束之前還可能繼續被羈押好幾個月。

     任何國家都需要一套審前羈押制度。但審前羈押違背無罪推定原則,因其在定罪之前就已懲罰。審前羈押同時還誘使警察刑訊逼供,並限制了嫌疑人為自己準備辯護的機會。這就是為什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審前釋放應為一般原則,中國政府已經簽署但尚未批准此公約。

     但是什麼情況下嫌疑人應當在偵查結束前被釋放?或當案件經起訴時,在審判結束前被釋放?由誰以及何時做出釋放決定?應該經過什麼程序?審前釋放如果還有附加條件,條件是什麼?

     許志永的釋放讓人感到意外,因為中國大部分的嫌疑人在庭審和上訴過程中一直被羈押。取保候審的申請很少獲准,即使在不可能判處長期監禁的案件中也一樣。

     在中國,「取保候審」不是一種旨在將人身自由限制減到最低的個人權利,而是一種替代性的審前強制措施。取保候審的決定通常是警方為方便行事而自行採取。考量的因素包括被羈押者是否患有嚴重疾病,是否懷孕,或者不可能進一步供認?看守所是否過於擁擠?是否有基於關係或政治的壓力要求釋放被羈押者?審前羈押寬鬆的時限是否就要屆滿而偵查尚未結束?

     某些嫌疑人不能被保釋,是因為他們被釋後可能造成危害。而外地移民通常也不能被保釋,這是因為政府擔心他們失蹤。但中國的偵查人員經常拒絕給予保釋,是因為沒有任何措施像羈押一樣可以有效迫使被押者認罪,而羈押時的狀況即使沒有刑訊也很惡劣。

     如果犯罪證據不足,但警察或檢察機關希望挽回顏面,並試圖降低因錯誤羈押而被起訴的風險,他們可能會採取「取保候審」,而不是一放了之。這讓他們能在長達一年的時間裡將被釋放者置於自己的控制之下,使其未經允許不得離開一定區域,另外也可以再加上其它的限制。如此一來,他們藉此懲罰了那些他們無法定罪的嫌疑人,也希望對類似行為達到震懾作用。

     在中國,不論是由警察或檢察機關決定的保釋,嫌疑人或律師都無法獲得聽證的機會以說明要求保釋的原因。拒絕保釋不需要出具任何書面解釋,也沒有外部審查。

     有時偵查者和被羈押人會就釋放條件進行談判。例如嫌疑人會簽署用來保護偵查者免於被起訴的「認罪書」嗎?嫌疑人會承諾放棄使其身陷囹圄的行為嗎?如果嫌疑人違反任何作為釋放條件的陳述或承諾時,警方可以撤銷其釋放。因此,儘管未被定罪甚至還未被起訴,被釋放者還是會受到監視,如同被處以緩刑或者假釋的罪犯一樣。

     這可能就是許志永的困境─釋放卻不能放鬆。他拒絕討論他的案件。但他已宣示他繼續從事重要公益事業的決心,這些工作因他的羈押和他的法律援助機構的關閉而被迫中斷。但是,他也在尋找平衡,他提到最近的經歷不僅僅教他去愛那些遭遇到不公正待遇的受害者,也包括去愛那些製造了不公正的人。他還說妥協是必要的,未來他也會比較低調。

     胡士泰肯定希望被釋放,即使是有條件的釋放。力拓案可能還要好幾個月才會進入庭審,盜竊商業祕密和賄賂的指控已經夠嚴重,使得胡士泰不太可能在將來獲得保釋。

     但當初沒有人預見許志永會被釋放。胡士泰的律師當然應該像許志永的律師那樣爭取保釋。胡士泰或許已經交代了他對這個案件所知道的一切,他可以在避免逃逸的條件下獲釋,他的保釋可以為中國減輕來自外國政府和企業的持續壓力。正如力拓集團所熟知的道理:不入虎穴,焉得虎子!

     (孔傑榮Jerome A. Cohen,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共同主任,紐約外交關係協會兼任資深研究員。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譯。英文原文請參http://www.usasia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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