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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14 10:11:29| 人氣548|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為針對採最有利標決標案件加強管考,並強化監督評選委員之遴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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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09500335000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8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5 年秋字第 13 期 14-15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56、94 條

要  旨: 為針對採最有利標決標案件加強管考,並強化監督評選委員之遴選機制,建置「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
主 旨:本會建置「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自 95 年 10 月 2 日 12 時正式啟
用(9 月 1 日 12 時至 10 月 2 日 12 時為過渡期,新舊系統並行)
,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 明:一、依據 95 年 3 月 22 日行政院第 2983 次會議有關「最有利標決標
機制之檢討改進措施報告」案之決議略以,讓「最低標為原則、最有
利標為例外」能夠相輔相成,使各標案都能公平合理進行。
二、本會為針對採最有利標(含準用)決標案件加強管考,並強化監督評
選委員之遴選機制,爰建置旨揭系統,其新增主要功能分述如下:
(一)自動產生評選委員建議名單:本系統可以依照使用者所輸入之需求
條件,產生相對應領域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以幫助機關進行評選
委員之遴選作業。
(二)補充招標公告作業資訊:於本系統中進行招標前置作業,填寫招標
作業前之相關資訊。
(三)補充決標公告作業資訊:於本系統中進行決標前置作業,填寫決標
作業前之相關資訊。
三、各機關辦理採購,如有依政府採購法第 94 條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者
,應優先自旨揭系統篩選建議名單遴聘專家學者;惟如確屬未能自該
建議名單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自專家學者資料庫或另行遴
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四、旨揭系統詳細操作流程及說明請參閱操作手冊(已公開於電子採購網
首頁,下載路徑為 http://web1.gp.gov.tw/doc/profitable.doc
,如對該系統操作仍有相關問題者,請逕洽詢免付費客服專線(0800
-080512) 或以機關名義(加蓋請釋單位戳記)傳真本會(02-87897
604) 。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網站)
副 本:本會各處室會組

參考法條:政府採購法 第 56、94 條(91.02.06)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第 1 條(94.01.03)

台長: Column

日本藤素
很不錯的分享~!


http://www.yyj.tw/
2020-01-13 12:15:51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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