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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14 10:04:40| 人氣4,399|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關於土木包工業可否承攬屬專業營造業項目之防水工程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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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關於土木包工業可否承攬屬專業營造業項目之防水工程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A:內政部營建署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營署中建字第0953580678號

主旨:關於土木包工業可否承攬屬專業營造業項目之防水工程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中心95年9月7日北採一字第0950005007號函。
二、查營造業法(以下簡稱本法)尚無限制土木包工業承攬專業營造業之防水工程專業工程項目;次查本署依本法第23條第2項規定授權,已研訂「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草案」,就土木包工業承攬本法第8條專業工程造價限額訂定相關規定;上揭辦法發布施行前,土木包工業承攬工程限額及工程規模仍請依內政部93年2月23日台內營字第0930082037號函(如附件)規定辦理。
正本:台北縣政府採購中心
副本:本署建築管理組、內政部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

內政部函
中華民國93年2月23日
台內營字第0930082037號

主旨:營造業法有關營造業承攬工程限額、工程規模相關規定訂定發布前,土木包工業承攬建築工程之規定乙節,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新竹市政府93年1月15日府工建字第0930002598號函及中華民國土木包工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93年2月3日土木全聯良字第85五號函。
二、按營造業法(簡稱本法)第6條及第3條第5款規定,「營造業分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土木包工業:係指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在當地或毗鄰地區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之廠商」,合先敘明。
三、次查本法第23條承攬限額及一定期間工程總額不得超過淨值20倍之規定,涉營造業淨值之認定已研擬「營造業承攬工程限額、工程規模、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草案)」,刻正協商研訂中;上揭辦法發布施行前,土木包工業承攬工程得參照原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規定,其中有涉建築工程者,自應依建築法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辦理。

台長: Colu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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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藤素
讚~~~~!
2020-02-22 00:05:37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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