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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27 14:05:25| 人氣23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一則說理分明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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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稱:Interco Inc. v. Randustrial Corp.
Missouri Court of Appeals, 1976
533 S. W. 2d 257



一、事實

原告(Interco)在聖路易(St. Louis)擁有二十一棟建築物的國際鞋品部門。在1971年時,第三號建物的一樓需要地板修繕。原因是此地板的表面相當粗糙不平,而使得很難在倉儲區至貨物裝卸區之間移動產品。於是,原告的設備工程部門之管理人員在翻閱被告(Randustrial)之商品目錄後,先向其訂購了一套標明為Resilihard並用於覆蓋地板粗糙區以使地板平順的產品。然而,原告在經過與被告業務代表的討論與接受其建議後,最後基於彈性的考量而決定改用被告的另一套產品Sylox。於是,Sylox便被用於解決前述地板的問題,而且後來原告也滿意其施用的狀況。

1972年時,第一號建物的二樓地板也發生了類似於第三號建物曾出現過的問題。基於之前使用的經驗與對於Sylox的偏好,以及被告在商品目錄中對該產品之描述為以下:「可修補或重新鋪設舊木地板,以使用手推車或便於行走」,因此原告也在此地板使用了Sylox,但事前卻未諮詢被告之業務代表。不稍多時,此次的使用便發生了完全出乎意料之外的結果。地板上的Sylox開始出現了惡化的狀況並且處於不堪用的狀態。此時使用了Sylox的地板對於手推車的拖行來說,反而變成一種妨礙。之後,被告的業務代表也對於此問題進行了調查並且為其尋求解決的方案。經調查與測試後,發現由原告所施用的Sylox並未有缺陷,而且也屬於適當使用。但根據被告所述,問題癥結在於該地板的上、下方同時均會產生位移的現象。又,根據被告的業務代表所述,不論是Sylox或是其他產品都不適合用於解決這類具有過度延展問題的地板。同時,關於此地板會同時移動的說法亦由一位工程師所佐證,並且所在其給予的專業意見中,也認為Sylox之所以會無效的原因,可能是因為地板會移動。且,若比較Sylox在一號建物與三號建物的施用狀況後可發現,之所以會發生兩項截然不同結果的最大差異在於三號建物地板的表面與下面有一緊密牢固的黏著劑(tighter bond),因此產生較少的移動。

綜上所述,原告堅持被告違反明示保證責任,並且主張之所以會購買Sylox是基於被告商品目錄上的以下敘述:「Sylox是一種堅硬但卻具有延展性的材料,可緊密附著於木地板,以利於地板的平順與手推車的推行。Sylox可承受相當大幅度的收縮而不會破裂,並且也不會因為沾到了石油、潤滑油或溶劑而變得軟化」,因此被告應負一明示保證責任。對原告的此項主張,被告方面一方面主缺乏此項保證責任的存在,另一方面則要求法院應將以下三項事實問題,視為在初審時即已被合宜地呈現給陪審團,並已作為初審判決之所以決定其勝訴的依據,這三項分別是:「(1)是否有一保證責任存在;(2)如果確有一保證責任存在時,原告是否可主張此責任;(3)假如這項保證責任確實存在並且原告可依此而有所主張時,Sylox的失效是否屬於違反該項責任的一項直接結果?」

二、爭點
原告是否可依據美國商法典第400.2-313條之規定,而確立被告涉及違反明示保證義務的法律問題,以致於可認為原告因此受有損害?

三、判決結果:維持原判,原告敗訴。

四、理由
1.被告主張原告在施用Sylox前並未進行局部測試,以及事先並未諮詢該公司之業務人員,因此不存在保證責任。同時並爭辯其在商品目錄上對Sylox所做的產品特性描述,並不會構成明示保證責任的產生,而可作為此件爭端的基礎。但法院就此點則認為,(1)就目錄上所使用的這句話之文義” Sylox可承受相當大幅度的收縮”來看,被告並非在吹噓其產品的功效,而且原告也確實是因為這點才購買Sylox的,因此,原告當然可以依據商品目錄上既有的文字敘述而進行文義之解釋。(2)至於Sylox的使用問題,其也不需要諮詢被告或尋求其他的忠告,因為目錄上並未註明此點。所以,原告並無義務去證實Sylox具有如被告所云之缺失。同時,兩造對於Sylox是否被合宜的施用一事並無爭論。

2.關於被告抗辯說原告並未證明其應負有任何責任,法院對此則認為根據美國商法典第400.2-313條之規定,其中並未提及這樣的信賴關係。而且,雖然在商法典出現之前的案例卻有提到這樣的概念存在,但是根據商法典的評論意見卻可發現這項概念是被刻意放棄的。因此即使被告確實在其商品目錄中記載以下文字” 可承受相當大幅度的收縮”,但商法典中之規定並未要求高於此之標準。此外,雖然這段文字敘述成為兩造當初在進行交易時的基礎且原告也基於過去的經驗而確實信賴於此,但這卻無法成為決定性的關鍵因素,此即正如在明示保證責任中,不需要特別的信賴關係存在一樣。


3.法院認為,被告在其商品目錄上所使用的文字雖是廣告,但是這並不妨礙其可成為一項保證責任。即使是行銷手冊、商品目錄或是廣告也可能成立一明示保證責任。另一方面,被告依據Turner v.Central Hardware Co.一案進一步抗辯說” 可承受相當大幅度的收縮”這幾個字旨在反映出賣人對該產品的主觀認知(opinion),而並未創設任何保證責任一說,也被法院所採認因為其認為商法典第400.2-313條的規定已經將出賣人單純的意見或是推薦,排除在可被解釋為明示責任的範圍之外。而且在官方版的評論意見八中(Official Comment 8),也說明了被第400.2-313(2)所排除的”單純意見”與必須使用可認為是”部份交易基礎”的字眼之差異。

4.最後,法院認為被告對於Sylox確有一明示保證責任存在,但是被告是否確有違反項責任則是屬於事實認定的問題,並且此部份已在初審時由陪審團根據所調查的事實做出適當的認定,並得出Sylox是因為被使用在超出於其極限可承擔的地板上因而才失去其功效的結論。

綜上所述,上訴法院認為被告對Sylox確實有一明示保證責任存在,因而原告可主張此責任,但是根據調查證據發現Sylox之所以會失效的原因,卻不屬於違反該項責任的直接結果。因此,仍維持原判決。






2008/04/20 茱莉亞的學習手記

台長: 茱莉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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