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 訪客Gush站長:
您好!這是不才茱莉亞我給Gush站長的幾點淺見,還請參考指教喔。
第一、我不知道您究竟受過了幾年的法學思維訓練(以一個尚未畢業的法學院學生來說,這非常的不容易),不過對於您的勇氣和堅持,茱莉亞我以過來人的身分給你最大的掌聲(無比勇氣真是可嘉),特別是對於習法的族裔來說!無論如何都要堅持下去和加油喔!那麼未來就不會只是夢而已!
第二、法律與醫學是不是沒有交集點或者能不能共存共容?我個人覺得這個問題不能單由法律人或醫療從業人員片面來決定的,換句話說,我不認為這要變成一種零和遊戲(Winner takes all),要讓法律人跟醫療人員自己一較高下,有時甚至廝殺殆盡。(我看到的文章脈絡大部分都是您對這類問題的思考,歸納一下後,我發現多是以博奕理論思考為出發點的)但是,請想想現在的法律制度過度干預醫療行為而產生醫療人員的防衛性醫療等的種種問題,您就會明瞭在面臨危難時「人性的必然」,(So…我認為這就是所以為什麼有像「緊急避難」的這類主張,同時法律是社會總體運作的最低防線,它與道德或宗教的訴求不同,我想在這點上您在法學入門的課必定學習過,在此我就不獻醜了…),在這點上我個人覺得加入經濟學的分析是很實用的,說實話我很樂意看見現今的「法律經濟分析」如此地蓬勃發展,我認為這是各好現象。
第三、有點離題了,回到正題吧!因此簡單的說,我認同您提及的醫事專業法律制度和法庭的建立之必要性,不過,在這裡我就要問了:請問有幾個人願意同時承受漫長艱辛的醫學和法學的專業訓練呢?據我所知,正規的醫學訓練一般要六、七年,而法學則至少要四年(敝校還要多一年),兩相濃縮一下最少也要八、九年以上的時間,如果有人願意的話,我非常的樂見!那麼現在的相關實務運作是不是就無解了呢?據我所知,並非如此。承審法官一般都會諮詢具備良好專業能力等的專科醫師或醫療人員,但是因為兩者在過往的求學過程就採性向分流(分別讀文組或理組),所以一般的法官都常都會「尊重」醫事人員的意見。(因此有些法官似乎會感到有那種被牽著走的感覺)因此,我的另點疑問是法庭上的承審人員(含檢事官、書記官等)對於醫療文件(如:病例或醫囑單)或是醫療的正常流程是否明白清晰?我個人認為,這才是重點。同時,不可否認的是醫學確實是項高深的專業因為它涉及生命的不可回溯性(人死不能復生),而某種程度上法學也是項高深的專業,然而兩者不同的是,法學處理的是對價值觀的取捨與決斷(亦即公平正義的追求)及其對群體的影響性,因此對法庭上的種種訴求的利益取捨在我看來一向就是件難事(我認為既然醫生不是神,那麼同時法官也不是!)。
第四、還有一點特別值得注意的是,醫病關係在台灣長久以來都是處於不對等的,即使是在法案審議的過程兩者亦是不對等的(然而這是涉及更複雜的社經結構的問題,恕茱莉亞我所學非此,難提供專業的意見),所以簡單地說,我認為您也許可以將您的醫病經歷和處遇做成醫事觀察紀錄,提供日後醫事專業法庭建置後或法律人的專業參考,僅此淺見以獻,思維不縝拉雜贅述,還請見諒!同時,不足之處還請Gush站長不吝指教!
願 神賜福與您並以慈愛公義相隨
PS.另外,真的非常感謝您的光臨,對於這個議題及其相關領域,我也非常關注它的後續發展情況,因此歡迎您有空時多來切磋切磋,如有新文章發表時也要來與我分享分享喔!
主內 茱莉亞 2006/2/3 隨筆
~~~~~~~2月21日Gush站長給茱莉亞的留言內容~~~~~
dear Julia
抱歉,那麼久才來給予您回音!
其實在建立那個網站時,我抱持著很大很大的理想!會建立那個部落格其實是因為自己所遇到的醫療上的不解,以及看見醫師們對於法律這一個行業的誤解,所以我才會建立那個網站。
就如同我在法律vs醫學中被醫師們電的狀態,您就知道誤解有多深。但我僅希望盡我微薄了力量去消弭其中的誤解,這是我的初衷。然而我發現,達到共鳴的程度越來越低,除了有幾位比較特殊的醫師會給予我的意見之外,就連我最認識的醫師也不建議我在繼續支持那個部落格,所以您看到時已經落寞了!
但這些都還是撫平不了我那種對醫事法律的熱誠,至少我知道我身邊已經有一位學姊被我感動,決志要在研究所論文研究醫事法律!讓我好感動!
其實站長我大概已經猜想出您是哪所學校畢業的了!而我沒有才修完四分之一的法學課程,所以您大概就知道我是幾年級的!但您所說的概念,我有學過,我也曉得!
醫事法庭的設置,似乎是去年邱小妹事件發生後法界的共識,似乎也有慢慢建制的狀況!而關於法學修完再修醫學,有一位!那麼醫學修完在修法碩乙(如果沒猜錯應該是站長的母校)的就多了!但是,我不得不懷疑他們的專業性以及公平性!
在醫醫相互的情況下在讓那些醫師修習法律後當上司法官,對醫療糾紛的受害者還有醫師哪個會較佳呢?我很質疑!
前陣子,我的案件開庭,我對法律有以下的見解,我發表在下文內,就麻煩站長聯繫過去瞧瞧,一位抱著廣大理想就讀法律系的人,因為自己的案件開庭,開始質疑法律的用處!這是我最深的體現!
http://blog.yam.com/strangofhumanlife/archives/cat_1080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