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的溫和方式
懲罰藝術須建立在關於「觀念」的技術學上,只有在成為某種「自然機制」之一部分時才能成功。君權時代的公開處決是「報復」所完成;古典時代的懲罰是「規訓」所組成。
按:「觀念」→理性主義核心──數學原理(含括幾何與物理)
傅科分析理性主義之懲罰觀有六項條件:
1、它們應儘可能客觀、寬宏。
(回歸犯罪行為自身與懲罰自身之關聯,而非罪犯與掌權者之關係。)
「懲罰」自身被賦予客觀條件(國家機制、多數人之參與、專家意見)不再出自立法者意志(立法者於君權時代,即為君主)。權力被「巧妙地」隱藏。
犯罪行為等於懲罰,乃形成「符號」。
按:訓練狗以鈴聲作為餵食之符號,鈴聲等於食物(符號),將供食者隱藏。
2、符號系統干預暴力機制,減少犯罪的誘惑。
讓「懲罰」自身凌駕於「犯罪」之上,即令刑罰變得可怕。然羞辱肉體,不如羞辱「靈魂」(意識、自信心),同時重新塑造罪犯高尚、有益的情感(榮譽、財富)。
按:與君權時代一致之處,均在於「羞辱」罪犯,(架構完全未更動)。「懲罰」凌駕「犯罪」,僅是爲消除殘暴、粗糙之報復現象與朝向「理性」靠攏而已。
3、刑罰具可變性、彈性。
刑罰理論仍是不可變動,具固定性,乃因屬眾人制定(法律自身乃為集最大公約數→民主→制度規則→理性),可變動處是懲罰的方法(尊重「肉體」→物)。
4、對罪犯言,刑罰是符號、利益、時間的機制。
a、 從犯人受刑之過程,「符號」被廣泛的傳播。
b、「懲罰」是符合利益的,接受傳播者從中取得警惕。公開刑罰帶來公共利益。
將懲罰與公共利益聯結,令罪犯服務社會。(理性主義思維模式:因所有人類被歸納為社會生產力之一環,罪犯仍有其生產力,可為此社會提供生產價值。)
罪犯被剝奪一切自由(天賦人權被法律解除→理性凌駕於上帝),完全成為社會財產→公開支配、剝奪罪犯之生產力。
罪犯是雙重付出:提供生產力;產生符號。
公共勞動雙重意義:懲罰犯人的集體利益(從社會機制言,即是「能指」);懲罰的可見性和可證實性(即是「所指」)。
5、宣傳經濟學。
威權時代之懲罰:君主以權力粗糙的施壓於罪犯,使其肉體痛苦→「恐懼」被傳播→效率低且不穩定。
古典(理性主義)時代之懲罰:政府以隱藏、技術性的權力施行,帶有利益之「符號」施加於犯罪行為之意識→「教訓、警惕」被傳播→效率高且穩定。
6、有助於社會扭轉闗於犯罪的傳統話語。
通過「符號」的傳播,遏止犯罪慾望,扭轉罪犯形象,使眾人向「衛道」靠攏。手段:懲罰提供教訓,令過程升格為「寓言」。既要提供「寓言」,則公開仍是必須。
「監獄」乃是一個能提供上述六項條件的機構,監獄之產生,象徵「權力物理學」之產生。意味刑罰正式由主觀化權力→客觀化權力,後者得以形成。
(「監禁」改變了自身的法律地位。即:扣留由原初的刑罰之一轉化為囊括一切刑罰之技術系統。)
監獄進行管理懲罰之同時,亦進行思想改造→建構客觀、量化之懲罰犯罪知識。(犯罪行為與意識視為所指,進行懲罰之意義視為能指)
延伸思考:
◎支配古典時代乃至於今日主流之理性主義
啟蒙時代以來發展出理性主義,其作為形上學之指導,有幾項特點:
1、用「數學原理」含括時間過程。(人、事、物皆納於其中)
2、用「現代幾何原理」含括空間。(高樓、直線、函數、統一、對稱等所呈現之建築美學)
3、相信邏輯、規律、公式及量化結果。
4、要求合理、和諧、效率、利益、掌握秩序,與高度穩定的呈現。
5、人做為人之價值,不由靈魂、意識上分析,而是經由計算後,其對社會、政治、經濟等機制所做出之利益予以判斷。因此,在「數學原理」中,人被視為「物」之一環。
6、權力架構的巧妙隱藏,用政府、學校、軍隊、企業管理等單位,展現出高度精細的「權力物理學」。總之,將數學原理放進機制中之人,即是權力與利益的最大獲利者。
◎文學與數學原理之關係:
啟蒙時代之文學作品,如《格列佛遊記》、《憨弟德》等作品,均可見出對理性主義之崇拜與嚮往。然而數學原理可否將文學納入其中?
◎後現代主義反對將人文範疇納入其中。
後現代主義者認為:數學原理屬自然科學,它無法解決人文問題。(文、史、哲、心理學、美學等)科學的量化結果<人類所製造的現象
◎西方理性主義的溯源,可推至柏拉圖。
「學園」的標語。
屏除「詩人」。
◎西方非理性的溯源,亦可推至「希臘悲劇」──酒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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