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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5 19:46:10| 人氣282|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4/09/09-【營所稅罰則】營利事業虛報薪資,雖因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所得額後而無應納稅額,但仍應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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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9/09-【營所稅罰則】營利事業虛報薪資,雖因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所得額後而無應納稅額,但仍應受罰

營利事業經檢舉虛報薪資費用,如經稽徵機關查證無支付事實,確有虛報情事,雖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剔除該虛列薪資費用後,核定之所得額仍為虧損而無應納稅額者,仍應處罰。
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依規定倍數處罰。

【舉例說明】
甲公司已辦理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後經人檢舉虛報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經該局調查後,甲公司無法提示該部分員工薪資給付及任職之相關證明資料,遂依查得資料認定其虛列薪資費用57萬元屬實,併同剔除虛列該員工之伙食費2萬元,合計剔除營業費用59萬元,雖甲公司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列報營業虧損100萬元,經減除該筆薪資費用及伙食費後,重行核定所得額為虧損41萬元,並無應納稅額,仍應就其短漏報所得額59萬元,依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17%計算之金額,處2倍以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營利事業應據實申報費用,以免遭查獲虛列費用情事,除補稅外還須處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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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威爾剛
感謝分享!

http://www.yyj.tw/
2020-01-01 19:24:29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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