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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6 18:21:25| 人氣33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11/26-【黃金交易】個人投資黃金之相關課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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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26-【黃金交易】個人投資黃金之相關課稅規定

黃金投資之工具不同,而有不同之課稅規定:
【黃金存摺、黃金撲滿】財產交易所得
損益計算=出售時成交價格-取得成本
黃金出售之成本認定,除可採個別辨認法外,亦可採用其他一致而有系統之方法(例如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
如有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實體黃金(如金飾條塊)】營利所得
個人收藏之金飾等實體黃金之交易所得,由銀樓業者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書交所得人,以純益率6﹪計算個人一時貿易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黃金基金】國內投資市場中黃金基金多為海外商品,投資者如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透過海外黃金基金交易產生之所得核屬海外所得之財產交易所得,如超過新臺幣100萬元,自99年起必須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
【黃金期貨】因期貨交易所得停徵,僅課徵期貨交易稅,但投資人如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透過國際黃金期貨交易賺取之所得,如超過新臺幣100萬元,自99年起必須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

【舉例說明】
張三於98年2月至銀樓賣出一批金飾得款8萬元,後於98年4月至台灣銀行開立黃金存摺帳戶,以每公克950元買進20公克黃金,於同年10月以每公克售價1,100元賣出10公克黃金,張三98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相關交易所得依上開之規定計算如下:
一、賣出金飾收入8萬元:
個人一時貿易所得: 80,000元×6%(純益率)=4,800元
二、黃金存摺之買賣損益:
賣出價格:1,100元×10公克=11,000元
買進價格:950元×10公克=9,500元
黃金存摺之財產交易所得:11,000元-9,500元=1,500元
張三應將出售金飾之個人一時貿易所得4,800元及投資黃金存摺之財產交易所得1,500元,合併其他綜合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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