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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7 00:05:52| 人氣19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10/14-統一發票中獎獎金扣繳之稅款,係分離課稅,不能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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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14-統一發票中獎獎金扣繳之稅款,係分離課稅,不能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退還

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第3款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7款但書規定,「政府舉辦」的中獎獎金係採分離課稅,每聯(組、注)獎額超過2,000元者,須按給付全額扣繳20%稅款完稅,不再併入綜合所得稅總額計算,其扣繳稅款,亦不得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常見的分離課稅所得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例如:統一發票、公益彩券)、告發或檢舉獎金、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等,上開所得經扣繳完稅後,免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申報。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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