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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6 23:23:47| 人氣30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10/14-【遺產稅】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之總價值超過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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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14-【遺產稅】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之總價值超過80萬元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之總價值超過80萬元部分,應列入遺產總額。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之總價值在80萬元以下部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6款規定可不計入遺產總額,然被繼承人所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總價值在80萬元以上時,究否就超過80萬元之部分列入遺產總額申報呢?
此問題業經財政部以89年4月27日台財稅第0890025204號函釋明,應以超過部分列入遺產總額申報。

提醒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時,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之總價值超過80萬元以上,應以超過部分列入遺產總額申報,以免因漏報而遭稽徵機關裁處罰鍰。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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