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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1 12:51:56| 人氣23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10/08-營利事業應正確計算盈餘分配日之稅額扣抵比率,以免發生超額分配而遭補稅處罰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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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08-營利事業應正確計算盈餘分配日之稅額扣抵比率,以免發生超額分配而遭補稅處罰情事

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營利事業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盈餘時,應以股利或盈餘之分配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占其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之比率,作為稅額扣抵比率。
   
所稱分配日,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48條之8規定,係指營利事業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基準日;其未定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基準日或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基準日不明確者,以營利事業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息及紅利之日為準。

【舉例說明】
國稅局於查核某公司100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表時,發現該公司10053日股東會議決議分派現金股利,該股東決議之議事錄未記載另定分配股息及紅利基準日或授權懂事會另定分配日,依前揭規定應以股東會決議日10053日為分配基準日;惟該公司於計算稅額扣抵比率時,將分配日後100531日所繳納之99年度結算申報自繳稅款計入,致實際分配予股東之可扣抵稅額,超過應分配數額,致產生超額分配而遭補稅處罰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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