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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8 16:48:13| 人氣22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09.18-外務員以自有車輛推銷產品補貼之汽油費可列為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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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9.18-外務員以自有車輛推銷產品補貼之汽油費可列為費用

依財政部75年4月22日台財稅第7523491號函釋規定,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與其僱用之外務員訂立合約,利用外務員自有之機動車輛訪問客戶推銷產品,經約定由營利事業補貼之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可憑合約及有關原始憑證核實認列為該事業之營業費用,免視為外務員之薪資所得。但不包括車輛之牌照稅、保險費及折舊。

【舉例說明】
某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列報員工自有車輛之牌照稅及保險費,雖公司與員工訂立合約由公司補貼員工牌照稅及保險費,惟因不符合前揭函釋規定,遭國稅局調整補稅8萬餘元。

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員工以自有車輛從事公司業務發生之相關費用時,應注意稅法及相關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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