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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8 03:07:13| 人氣29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09.17-營利事業虛列加班費,應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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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9.17-營利事業虛列加班費,應補稅處罰

營利事業無加班事實虛列加班費,除補稅外,應予處罰。

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支領之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無須列入個人薪資所得課稅,惟營利事業應提示加班紀錄,憑以認定;其未提供加班紀錄或超出勞動基準法第32條所訂之標準部分,仍應按薪資支出列帳,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稅款。倘營利事業無加班事實而利用此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之規定,虛列加班費,除補稅外並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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