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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7 02:00:16| 人氣14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09.02-納稅義務人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特銷稅,裁罰倍數由0.5倍調降為0.2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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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9.02-【奢侈稅-特種勞務】銷售特種勞務之營業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在我國境內銷售新臺幣50萬元(含)以上入會權利之高爾夫球場、俱樂部、聯誼會、渡假中心等營業人,應依規定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實施已滿2年,國稅局持續秉持輔導代替查核觀念,特別製作檢查表,供業者自行檢視有無一時疏忽漏未申報繳納稅款,落實愛心辦稅。
    
業者容易疏忽之檢查項目如:
(一)營業人初次發售50萬元(含)以上之入會權利,有無依規定於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當月銷售價格及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二)銷售50萬元(含)以上之入會權利,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銷售價格有無包含營業稅計算應納稅額。
(三)營業人銷售50萬元(含)以上之入會權利,有無短報或漏報銷售價格或數量等,提醒業者隨時注意檢查。
   

營業人銷售特種勞務,請於輔導期間內自行檢視有無上述之違章或疏失情事,若有因疏忽致短、漏報情事,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免受罰。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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