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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30 15:13:06| 人氣34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3/11/18-利用他人名義銷售不動產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一經國稅局查獲,會補稅及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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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1/18-【奢侈稅-出售房屋及土地】利用他人名義銷售不動產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一經國稅局查獲,會補稅及加重處罰

納稅義務人以他人名義銷售不動產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一經查獲,除補徵特銷稅外,最高可按所漏稅額處3倍罰鍰。

【舉例說明】
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0年8月7日利用其子名義,銷售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之新北市中和區房地(以下簡稱系爭房地),未依規定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報繳特銷稅,經查獲,依系爭房地銷售價格合計7,550,000元,核定應納稅額1,132,500元,並處罰鍰2,831,250元。甲君雖主張購入系爭房地,登記其子名下,符合當年度贈與之免稅額規定,出售後所得之價金皆放置甲君銀行帳戶保管,無利用他人名義出售系爭房地,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自用之規定,應非屬特種貨物之課稅範圍。惟申經復查結果,國稅局以甲君於100年3月3日出資購買系爭房地,藉由形式贈與之名,以其子為系爭房地之名義所有權人,於100年8月7日再將系爭房地以7,550,000元出售,俾適用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l款排除課稅之規定,惟查出售系爭房地之資金回流至甲君帳戶,系爭房地之原出資者及出售後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及享有者均為甲君,並非其子,甲君利用其子名義銷售系爭房地,藉以規避特銷稅1,132,500元,至為明確。該局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規定,按實質課稅原則,以甲君為實質所有權人補徵特銷稅應屬有據,駁回其復查之申請。

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應誠實依法納稅,否則再精心設計之逃漏稅手法,仍然會被稅捐稽徵機關查獲,不但要補繳所漏稅額,還要受罰,納稅義務人切莫以身試法,以免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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