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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0 22:17:35| 人氣29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07.22【遺產稅】被繼承人於死亡前未償還債務,應具有確實之證明,才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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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7.22【遺產稅】被繼承人於死亡前未償還債務,應具有確實之證明,才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繼承人檢附被繼承人生前設定最高限額抵押的土地登記簿謄本,按謄本中記載最高抵押限額600萬元列報其生前未償債務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經查證後發現,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已償還該抵押借款,於繼承日並無債務存在,因此否准認列該600萬元之扣除額。

土地登記簿謄本中設定有最高限額抵押權,並不表示就有未償債務存在,必須被繼承人於死亡日確實存在且尚未償還之事實,繼承人才可以申請將債務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如係向銀行借貸,繼承人應提出截至繼承日止銀行貸款餘額證明;如向私人借貸,則需檢附借貸合約及資金流程等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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