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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0 03:44:25| 人氣14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7.3【奢侈稅-房屋及土地】買賣雙方解除契約,已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可否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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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3【奢侈稅-房屋及土地】買賣雙方解除契約,已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可否申請退還?

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內之不動產並依法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經買賣雙方解除契約,原先已繳納之特銷稅款須視情況才可以申請退還:
  
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內之不動產並依規定繳納特銷稅,倘於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前解除契約者,不論解除原因為何,其原繳納之特銷稅款,應予退還;倘於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後始解除契約者,為避免納稅義務人短期炒作不動產並藉由合意解除買賣契約規避特銷稅負(例如:甲君出售持有期間在1年內之都市土地予乙君,乙君持有未滿1年即欲出售該土地,並已尋獲買主丙君,為規避特銷稅,遂與甲君合意解除原買賣契約,由甲君直接將土地出售予丙君),除屬行使法定解除權而解除契約者外,其原繳納之特銷稅款,不予退還。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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