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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18 02:50:02| 人氣12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6.6【奢侈稅-房屋及土地】分居配偶各自持有之房地,應併同計算特銷稅持有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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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6【奢侈稅-房屋及土地】分居配偶各自持有之房地,應併同計算特銷稅持有戶數

夫妻處於分居狀態,未辦妥離婚登記手續者,於計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持有戶數時,分居配偶各自持有之房地應併同計算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非屬課徵範圍。故夫妻處於分居狀態而未辦妥離婚登記手續者,仍具配偶關係,雙方持有之房地仍應合併計算持有戶數。
   
【舉例說明】
甲君於100年11月間登記取得A房地,並於A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出租或營業之情事,101年12月間立契出售。甲君表示,其所出售之A房地為自用住宅,惟因居住環境不佳,故為換屋需求出售A房地,另行購買C房地,但因與其配偶乙君係處分居狀態,認為其出售A房地時僅持有一戶自住房地而未申報特銷稅。經查得,甲君出售A房地時,甲君之配偶乙君同時持有於91年5月間登記取得B房地,即甲君與配偶乙君共持有2戶房地,核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之規定不符,應申報繳納特銷稅。經該局按銷售價格10%補稅並另處1倍罰鍰。
   
民眾在出售不動產時,倘有類似上述之情形且尚未辦理申報者,請儘速主動向轄區國稅局辦理申報。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其補繳之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免予處罰。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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