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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16 13:03:52| 人氣20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6.5滯欠稅捐未達稅捐稽徵法規定限制出境金額,各行政執行分署仍可對欠稅之義務人辦理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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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5滯欠稅捐未達稅捐稽徵法規定限制出境金額,各行政執行分署仍可對欠稅之義務人辦理限制出境

納稅義務人欠繳之稅捐及罰鍰金額未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限制出境金額(即個人已確定之欠稅及罰鍰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300萬元以上),雖不會遭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之負責人出境,惟仍可能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函請限制出境。
   
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及罰鍰,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各分署於執行欠稅案件時,如義務人有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各款之情形,得命義務人提供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因此,並不受前開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限制出境金額標準之限制。
現在出國經商考察、旅遊,已是國人重要的活動,提醒納稅義務人應如期繳納稅款,如有欠繳稅款不論金額大小,於接獲行政執行分署通知繳納欠稅時,應儘速至國稅局或行政執行分署查詢並完納稅款,以免遭限制出境,而影響出國行程,損害自身權益。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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