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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08 17:24:45| 人氣16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5.29夫妻分居中,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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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29夫妻分居中,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現行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課稅;但夫妻於婚姻關係中,如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於保護令有效期間或因感情等因素不堪同居,於去年處於分居狀態,無法合併申報者,夫妻雙方應各自就其所得分別辦理申報,於結算申報書揭露配偶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並勾選「夫妻分居」,分別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以利國稅局辦理歸戶合併。

分居之夫妻若無法辦理合併申報,如僅一方據實於申報書揭露配偶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並且單獨申報,不論有無勾選夫妻分居,一旦有短漏報所得,稅捐稽徵機關依法得向未辦理結算申報之一方補稅處罰;又為確保所得人之個人資料安全,從今年起夫或妻之任一方如於上一年度結算申報書勾選「夫妻分居」,國稅局即不提供配偶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合併查詢服務,也不會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納稅義務人應於5月31日前按所得稅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申報。

夫妻雙方如非因感情因素或有特殊事項不堪同居,僅係因工作因素無法同住一起或因其他考量戶籍分設於不同地址,尚非屬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勾選「夫妻分居」之合宜對象,應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且勿於申報書勾選「夫妻分居」,如有誤勾選,請儘速辦理更正,以免影響下一年度申報資料之取得。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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