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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28 00:20:49| 人氣27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5.23【奢侈稅-房屋及土地】因經濟壓力出售持有未滿2年之新購房地,仍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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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23【奢侈稅-房屋及土地】因經濟壓力出售持有未滿2年之新購房地,仍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林小姐來電詢問因換屋購買新房地,嗣因資金週轉需求,欲出售持有未滿2年之新房地,可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嗎?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規定,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自住房地,已辦妥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以先購後售方式換屋(買新賣舊),雖於出售房地時擁有2戶房地,仍屬合理常態移轉,予以排除課稅。另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致需出售新購房地(買新賣新),亦排除課稅。上開所稱「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係指與調職、非自願離職性質相當之因素,且發生時於購買新房地之後。所有權人如因經濟壓力,或資金週轉需求而出售持有未滿2年新購房地,非屬前揭所稱「其他非自願因素」,應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如因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欲出售新購房地,可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說明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認定。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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