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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23 03:15:13| 人氣35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5.20承攬工程所收取之賠償和解金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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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20承攬工程所收取之賠償和解金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所稱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的一切費用。所以,營業人如因承攬工程所收取之賠償和解金,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舉例說明】
甲公司承攬市政府捷運局工程,因捷運局另一個由乙公司承攬之工程延誤,致甲公司延遲動工受有損失,經協調由乙公司直接支付和解金與甲公司,甲公司取得之和解金,係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關係而來,依規定係屬銷售範圍,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倘承攬工程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賠償和解金,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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