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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14 21:50:25| 人氣45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5.15營利事業因業務所須列報之員工國外出差旅費,除已報支每日膳宿雜費,得否再列報於市區乘坐之「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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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15【營所稅-旅費】營利事業因業務所須列報之員工國外出差旅費,除已報支每日膳宿雜費,得否再列報於市區乘坐之「交通費」?

營利事業派遣員工至國外各地區出差旅費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辦理,其國外出差膳宿雜費認定標準應比照行政院頒訂之公務人員「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生活費日支數額認定之。近來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出差人員復於國外當地乘坐之市區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得否再行檢具單據核實列報交通費之規定?
前項報支要點第7點生活費日支數額之劃分,概以60%為住宿費,30%為為膳食費,10%為零用費。所稱「零用費」,依同要點第4點第2項係指包括市區火車票費、市區公共汽車車票費、市區捷運車票費、洗衣費、小費及其他與生活有關之各項費用。即每日膳宿雜費日支金額認定標準已包含市區交通費,自不得再檢具憑證另行報支國外出差「交通費」科目。

營利事業於列報國外或大陸地區出差膳宿雜費時,應注意「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之日支數額認定標準,以免超限而遭剔除補稅。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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