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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14 19:11:21| 人氣13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5.8進口貨物如有間接支付之廣告費用應計入完稅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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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8進口貨物如有間接支付之廣告費用應計入完稅價格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該署於調查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時,偶有發現進口人因不瞭解貨品廣告費用應否計入完稅價格,致有未申報而需補稅情形,廠商注意,進口貨物如有間接支付之廣告費用應計入完稅價格。

關務署表示,依關稅法第29條規定,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以該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作為計算根據。所謂交易價格指進口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我國實付或應付之價格; 亦即買方就該進口貨物,實際已支付或應支付給賣方或其代理人之支付總額為計算基準。包括買方已支付或應支付給賣方償還債務之全部或一部分及其他間接支付之金額。

【舉例說明】
假如有我國之進口人經銷商甲經常向某一外國(例日本)公司乙,購買家電用品,惟乙公司所開發票上貨款金額較以往提高3%,經甲向乙查詢,告稱係因其在我國之代理商委託我國廣告公司丙,在我國國內廣告宣傳費用之金額,要求甲商支付 ; 則此3%金額實際上雖係支付給丙公司,但因屬於對乙商間接支付,故仍應計入完稅價格。
申言之,如果進口人(買方)係負擔賣方為執行進口貨物之廣告宣傳有關費用,則構成實際支付價格;但如進口人為本身利益而執行進口貨物之廣告宣傳有關費用,因並未間接支付,故不構成實際支付價格。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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