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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05 02:21:33| 人氣23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4.24檢舉逃漏稅不能以部落格等網路公開資訊做為具體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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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24檢舉逃漏稅不能以部落格等網路公開資訊做為具體事證

邇來接獲多起依據網路公開資訊大量檢舉逃漏稅案件,例如依據網路美食部落格等公開資訊提出檢舉,但未就檢舉內容提出違章漏稅具體事證,致稽徵機關無法偵辦。

依財政部訂定「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6點規定,依據網路、報章雜誌、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者,應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不提供者得免議存查。係為避免檢舉人依據公開資訊浮濫檢舉,徒增查緝人力,無法有效防堵逃漏稅捐等不法情事。

民眾檢舉他人逃漏稅,不能依據網路等公開資訊作為檢舉逃漏稅捐具體事證,應提供具體逃漏稅事證,供稽徵機關核辦,以共同打擊逃漏稅捐不法行為。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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