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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12 17:03:15| 人氣22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4.30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加計利息補稅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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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30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加計利息補稅免罰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 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本法第41條至第45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前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1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其立法意旨係鼓勵納稅義務人不慎漏繳稅款,如能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免除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以激勵自新。

提醒納稅義務人,凡屬於行為罰案件、有權處理機關接受檢舉或主動察覺查獲案件,因為不符合「自動補報並補繳」要件,並無補稅免罰之適用。

【舉例說明】
納稅義務人經財政部賦稅署於102年2月1日發函進行調查,嗣後查獲有逃漏稅情形,其雖於102年2月20日「自行」剔除補稅並申請更正申報,惟仍應受處罰。原因在於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 第1 項所稱之「進行調查」,係指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對特定漏稅事實存在之可能性,已經產生懷疑,並且針對懷疑事項,發動調查程序,派員展開調查,同時從已掌握之證據資料中,對違章事實之存在已產生了高度可能存在之合理推測,此時即符合「進行調查」之定義,而調查程序之發動並不一定要等到「違章事實已可明確認定」,甚至是「違章事實已經明確對外宣示」,才能算是「進行調查」,請納稅義務人不要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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