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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07 00:52:38| 人氣18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4.28【綜所稅-財產交易所得】轉讓預售屋買賣契約,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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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28【綜所稅-財產交易所得】轉讓預售屋買賣契約,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民眾與建商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後,未交屋前將契約轉讓與他人之行為,屬於移轉權利,應按實際交易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我國不動產採登記主義,民眾購買預售屋,需建商於建築完成後將房屋登記過戶時始取得房屋所有權,故民眾於房屋登記前將預售屋買賣契約轉讓與他人之行為,屬於契約權利之移轉,非物權移轉,屬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以成交價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費用餘額為所得額申報綜合所得稅,且因不屬於房屋買賣,不得適用依房屋評定現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之規定,亦無需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舉例說明】
甲君於101年2月與建商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支付訂金及頭期款100萬元,並於同年5月將該契約轉讓與乙君,取得價金150萬元,嗣建商於同年12月興建完成後,直接將房屋登記予乙君,則甲君財產交易所得為50萬元(150萬元-100萬元)。

101年如有上述情形,請注意應於5月份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維自身權益。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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