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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30 01:31:33| 人氣15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1.4.24經營補習班之業者應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書據實填載所得額,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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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24經營補習班之業者應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書據實填載所得額,以免受罰

經營補習班之負責人或合夥人,應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就過去一年來經營成果,據實申報所得額,一經稽徵機關查獲漏報所得額之相關事證時,將遭補稅處罰。

補習班收入主要係以現金、支票或匯款之方式收取,其中現金收入查得縱有其難度,但稅捐機關仍可透過民眾檢舉、實地訪查、蒐集補習班之開班時間、招生人數、收費標準、學生名冊及銀行資金往來帳戶等資料研判分析,進而掌握補習班實際學費收入情形。若於核課期間,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納稅義務人另有逃漏所得稅之課稅資料者,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處罰。

【舉例說明】
國稅局近來發現頗具規模之知名連鎖文理補習班業者,歷年申報之補習班收入偏低,甚有虧損情形,與國稅局所蒐集之補習班招生收費資訊顯不相當,又查負責人持有之不動產筆數有持續增加情形,疑有隱匿收入情事。案經該局深入追查後,查獲該補習班短漏報執行業務收入一年達七千餘萬元,補習班負責人及合夥人等共漏報所得額三千餘萬元,除對各合夥人依法補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
   
補教業者依法誠實申報,如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有短漏報所得額之情形,應在稽徵機關查獲前,儘快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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