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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18 22:29:53| 人氣14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3.13核定101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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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日前核定「101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該標準除因應101年1月1日施行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將幼稚園及托兒所更名為幼兒園外,均維持100年度標準。

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條第2項及第8條規定,其所得之查核準用該辦法,即其依法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其所得應依帳載資料核實認定;其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規定提供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應依所得稅法第8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訂定之收費及費用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財政部指出,前開標準係針對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等情形,稽徵機關調整其成本及必要費用之標準。惟如經稽徵機關查得實際之成本及 費用資料者,仍應以稽徵機關查得之資料為核課依據。

一百零一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即改制前之托兒所及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其創辦人、設立人或實際所得人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依下列標準計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

一、 汽車駕駛訓練補習班:為收入之百分之六十五。

二、 文理、升學、語文、法商職業補習班:為收入之百分之五十。
三、 縫紉、美容、美髮、音樂、舞蹈、技藝及其他補習班:為收入之百分之五十。
四、 私立托嬰中心、幼兒園:為收入之百分之八十。
五、 托育中心(安親班):為收入之百分之六十。
六、 私立養護、療養院(所):為收入之百分之七十五。但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置之私立護理機構、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設立之機構及依「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設置之精神復健機構,為收入之百分之八十五。


附註:
一、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等,如同時經營兩項以上業務,應就各類業務收入分別適用各該類別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
二、私立養護、療養院(所)經營之業務範圍,屬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者,不適用本標準計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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