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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16 23:37:58| 人氣27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4.16所有權人出售配偶回贈之不動產時,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持有2年期間之計算,有特別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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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16所有權人出售配偶回贈之不動產時,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持有2年期間之計算,有特別的規定 

桃園有一對王姓老夫妻,先生在多年前把持有之老房子贈與登記給太太,1年多前再由太太名下贈與登記還給先生,最近因為要搬去和兒子同住,把老房子給賣了,卻聽鄰居說房子登記取得沒滿2年,如果轉手賣了就要被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老先生認為房子本來就是他的,賣的時候也沒賺到錢,跟炒房無關,認為不應該課稅。國稅局提出澄清:是民眾誤會了。

特銷稅的立法目的是為抑制短期投機炒作,以健全房屋市場,維護居住正義,而不是以增加稅收為主。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在計算房子持有期間是否有超過2年時,雖然於該條例第3條第3項明定,係以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但特別指出,財政部針對所有權人銷售屬於配偶「回贈」的不動產案件類型,早已經發布解釋令,在計算持有期間時,准將原所有權人贈與配偶前之持有期間一併計算

以王先生的案例來說,這個老房子是王先生在民國71年買賣取得、婚後於民國85年間送給太太的,1年多前因為太太要申請補助的關係,才把房子再過還給王先生,所以在計算王先生這個老房子的持有期間時,會將他在民國71年買進到85年贈與配偶的這一段期間,一起加進來合併計算,持有期間已經超過15餘年了,所以王先生現在出售該房屋時,並不會有課徵特銷稅的問題。

補充說明,特銷稅的課徵,並不是像王先生以為的,只要出售不動產時沒賺到錢就不用課稅。民眾出售持有不到2年之「自住房屋」,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須符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並須由本人、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該不動產期間無供出租或營業使用者,始可排除課稅,和出賣時的盈虧無關。該局提醒,前述持有期間,指不動產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且須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日前(含當日)依規定辦竣戶籍登記,始符合該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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