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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11 22:39:54| 人氣55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4.11個人綜合所得稅未申報,不能採用列舉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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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11個人綜合所得稅未申報,不能採用列舉扣除額

問:自行依照列舉扣除規定計算無應繳納稅款,故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亦無完成稅額試算確認,最近收到綜合所得稅繳稅通知單,可否補申報列舉扣除?

答: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列舉扣除之規定。
因此,納稅義務人如依列舉扣除規定,自行計算所得後縱無應納稅款,仍須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否則,將來稽徵機關核定時,只能減除標準扣除額,而納稅義務人實際支付的醫藥費、保險費、捐贈、災害損失及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或房屋租金支出等均不得自所得總額中減除。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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