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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10 22:12:06| 人氣35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4.10【遺產稅】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存款應誠實申報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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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10【遺產稅】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存款應誠實申報遺產稅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存款係屬遺產,繼承人應依規定誠實併入遺產總額申報,依法課徵遺產稅。

【舉例說明】
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收取價款1千萬餘元,半年後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申報遺留存款僅77萬餘元,因二者金額差異甚大,經國稅局向金融機構查證,發現被繼承人死亡當日15時32分其帳戶被提領現金900萬元,但依據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書」所載,其係於當日14時51分死亡,顯然此900萬元係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提領。

上述案例之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提領現金900萬元,此款項係被繼承人所遺留的存款,應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而繼承人卻漏未申報。幸好本案尚在遺產稅申報期限6個月內,經國稅局通知繼承人查對後補申報,僅需補繳稅款而免予處罰。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存款應誠實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申報,依法課徵遺產稅,以免經國稅局查獲,倘已逾遺產稅申報期限,除補稅外還要被處罰鍰,就得不償失了。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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