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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08 23:30:56| 人氣24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4.3本(102)年辦理結婚登記的納稅義務人,申報101年度所得稅時不得列報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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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3本(102)年辦理結婚登記的納稅義務人,申報101年度所得稅時不得列報配偶

A君於辦理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申報年度(101年)辦理結婚登記之配偶列入申報,列報配偶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經國稅局予以剔除配偶,核定補徵應納稅額並處罰鍰。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前段及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有配偶可減除配偶之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惟申報時納稅義務人易以申報年度狀況填列配偶,提醒納稅義務人應以所得所屬年度而非辦理申報年度來判斷得否列報配偶,以維自身權益。
   

納稅人於今年(102年)5月份申報101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若有5歲以下之子女(即96年至101年出生之子女),無上述2種不得扣除之情形者,即可適用本項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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