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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30 14:26:44| 人氣20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3.28受聘於國民中小學以下之外籍教師自102年起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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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任教於托兒所、幼稚園或公私立國小、國中之外籍教師,於102年5月申報101年綜合所得稅時,請依學校開立之薪資所得扣繳憑單,併同其他所得,向居留地址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國民中小學以下教師薪資所得免稅規定已刪除,自101年1月1日起,托兒所、幼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級中學之教師薪資所得已列為綜合所得稅之應稅所得,須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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