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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19 20:01:05| 人氣42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3.19【列舉-醫藥及生育費】坐月子費用非屬醫藥及生育費用,不得認列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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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月子中心之費用可否列報綜合所得稅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除依法立案之公立或與全民健保有特約關係之護理之家機構及居家護理機構出具屬醫療行為之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外,不得申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舉例說明】
納稅義務人莊君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檢附某私立醫院附設產後護理之家收據影本及該醫院之診斷證明書,將其配偶陳君支付坐月子中心之費用85,000元,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經否准認列。莊君不服,提起復查、訴願均遭駁回。

訴願駁回理由指出,按得列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者,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給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經查莊君配偶坐月子期間之費用,非屬醫藥及生育費用,故否准認列該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85,000元,並無違誤。

納稅義務人列報醫藥及生育費除需符合前揭所得稅法規定外,尚需檢附填具就診人姓名的單據正本,單據已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者,需檢附經服務機關證明的該項收據影本,但已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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