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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08 21:13:51| 人氣20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3.4各公司、行號列報成本費用,應具交易事實並取具合法憑證,勿虛列成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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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查核某公司申報納稅情形,發現該公司自關係企業取得大量進項憑證,而其關係企業係採適用擴大書審方式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且取得之進項憑證核有不足之情形,案經查核後發現該營利事業為隱匿獲利,涉嫌以取得股東開立之關係企業統一發票虛報營業成本、費用,惟實際係為股東盈餘分配,全案補稅約600餘萬元。

 時有發現某些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時,為降低帳上獲利,並無相關進貨之事實,惟仍藉取具大量關係企業之進項憑證以虛增營業成本,而該等關係企業營業額多在3000萬元以下,營業規模不大,帳簿及憑證資料不齊全,大多採適用擴大書審免予送帳方式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規避稽徵機關查核。

而本案查獲之公司為隱匿獲利以規避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於每年結算申報前,即先行計算當年度欲分配股東之盈餘,由股東將獲配之盈餘,以股東本身或利用其配偶開立之關係企業名義開立統一發票予受查公司,由受查公司虛報為成本、費用,減少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案經該局查獲依稅法規定補稅及處罰。
   
各公司、行號千萬不要心存僥倖,有關證明成本費用之進項憑證,應自行檢視是否符合規定,如有前述情形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否則如經稽徵機關查獲,除依法補稅外,並將處以罰鍰,得不償失。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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