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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08 21:10:07| 人氣54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3.1營建業將工程外包,勿以下游小包商之薪資表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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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業發包工程時,下游小包商必須依照實際交易金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上游廠商,上游廠商不能以下游承包商提供之薪資表,代替統一發票,否則雙方都將遭受處罰。

【案例說明】
日前查核營利事業虛報薪資案件時,發現A公司將部分工作發包給甲君承攬,由甲君僱工施作,因甲君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無法開發票交付予A公司,故找來人頭身分,偽造薪資印領清冊交付發包的A公司,由A公司填報扣(免)繳憑單申報,並列報當年度的營業成本。甲君承攬工程而未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及開立統一發票報繳,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該局查獲後除補稅外,並依法裁處罰鍰。此外,A公司因發包工程之對外交易行為應依規定取得外來憑證而未取得,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亦經該局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的罰鍰。

轉包工程應慎選下游業者,付款應依規定取得憑證,切勿逕以下包廠商提供之薪資清冊來代替而觸法遭罰。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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