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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07 00:45:10| 人氣14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2.27政府依土地徵收條例以協議或徵用方式取得營業人所有土地之使用權而給付之補償費,免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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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依土地徵收條例,以協議或徵用方式取得營業人所有土地之使用權,營業人取得之補償費收入,免開立統一發票,免徵營業稅

營業人詢問其與政府協議,使政府取得其所有土地之使用權,而其取得補償費收入,是否需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依財政部99年6月9日台財稅字第09904065260號令釋,政府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以協議或徵用方式取得營業人所有土地之使用權而給付之補償費,尚非營業人之銷售額,營業人取得上開補償費應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免徵營業稅。

營業人取得上開補償費收入時,雖免開立統一發票,惟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以「其他收入」列帳,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亦一併列報。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於辦理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記得應將該收入及必要成本與相關費用列報,以免發生短漏報所得情事,遭補稅處罰,影響自身之權益。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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