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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21 00:25:55| 人氣81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1.14-102年1月14日公告100年度第3批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業經核定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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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第3批退稅日期為102年1月18日,符合所得稅法第81條第3項規定之案件,國稅局將以公告方式,代替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查核結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
(1)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
(2)無應補或應退稅款。
(3)應補或應退稅款符合免徵或免退規定。
依所得稅法第81條第3項規定,稽徵機關得以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並自公告之日起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效力。

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經核定結果符合公告之案件,納稅義務人如須查詢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核定資料,可利用自然人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或各國稅局網站線上查調;或就近洽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臨櫃查詢。

如核定內容有記載或計算錯誤,納稅義務人得於公告生效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納稅義務人對於公告核定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公告生效日翌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復查。另主管稽徵機關在核課期間內,如另行發現課稅資料者,仍應就已公告核定案件依規定補徵或併予處罰。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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