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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20 01:56:33| 人氣44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1.9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如有漏報所得情事,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論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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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因該申報對納稅義務人直接發生效力,如有漏報所得情事,仍應補稅並裁處罰鍰。

【舉例說明】

林姓納稅義務人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委託王姓會計人員代為填報,虛報已死亡親屬免稅額及漏報營利所得,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處1倍罰鍰。林君就罰鍰部分不服,主張其係委由他人代理申報,一時疏忽,請予以減輕或免罰為由,資為爭議。案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並確定在案。

依民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且財政部68年3月9日台財稅第31493號函釋亦說明:「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委託他人代為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該申報對納稅義務人直接發生效力,如有漏報所得情事,自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規定論罰。」本件王姓會計人員之行為既經林姓納稅義務人同意或授權,其效力自及於林姓納稅義務人本人,是虛列死亡親屬免稅額及漏報營利所得之違章行為,林姓納稅義務人自應負責。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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