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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13 20:07:53| 人氣45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1.10.31營利事業對機關團體之捐贈應申報填發免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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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對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機關團體之捐贈,是否應該申報免扣繳憑單?
營利事業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捐贈,除了取得受贈單位的收據外,還要在隔年1月底前向國稅局辦理免扣繳憑單申報,並在2月10日前填發免扣繳憑單給受贈單位。
依財政部97年10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700346920號函釋規定:
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對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機關團體之捐贈,應確實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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