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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06 22:57:10| 人氣23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1.8.20軍教人員101年所領取的100年度考績獎金應辦理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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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薪餉及國民中小學、私立初級中、小學、幼稚園及托兒所教職員之薪資所得,自101年1月1日起恢復課稅,因此,國軍部隊、學校、幼稚園及托兒所自101年1月給付上開人員薪資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依規定辦理扣繳。

屬100年12月31日以前應按月給付之薪資所得、或於100年12月31日以前有其事實,依規定應給付之休假、結婚、生育、眷屬喪葬及子女教育等補助費及兼、代課鐘點費,而於101年以後給付者,可適用修正前免納所得稅之規定。但100年度之年終獎金及考績獎金,應併入受領人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舉例說明】
國小教師甲君於101年9月1日除領取9月份薪資70,000元,另領取100年度之考績獎金70,000元,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9月份薪資70,000元,甲君無配偶及受撫養親屬,若選擇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扣繳,則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取稅款2,060元,如選擇按全月薪資總額70,000元扣取5%,應扣取稅款3,500元。
二、100年度考績獎金70,000元屬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因已超過101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 68,501元,應按給付額扣取5%之稅款3,500元。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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