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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5 23:10:20| 人氣27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1.10.11個人聘僱之外籍勞工報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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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僱用之外籍勞工如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按規定稅率納稅。
個人僱用之外籍勞工通常是從事家庭幫傭、看護工或漁工等類型工作。因為雇主不是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所以在給付薪資時不用辦理扣繳申報與開立扣繳憑單。
當外籍勞工在華居留天數未滿183天,是稅法上的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如果其每月薪資所得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須按6﹪課稅。
當外籍勞工在華居留天數超過183天,是稅法上的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須在次年5月31日前申報前一年度所得。
如果該外籍勞工於年度中離境不再返臺,則要在離境之前辦理申報。但若全年所得低於當年度免稅額與扣除額之合計數,得免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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