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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2 18:32:26| 人氣29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1.9.25【營所-利息收入】對關係企業的應收帳款延遲收取視為資金融通,應按交易常規收取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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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金融危機引發全球性信用緊縮,企業外部融資成本逐漸升高,跨國企業為達到資金融通之實質效果,最快速之方式就是延遲收取對關係企業銷貨產生的應收帳款,提醒營利事業要特別留意相關移轉訂價規定,以免遭調整補稅。

【舉例說明】
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99年底還有應向15家海外關係企業應收未收款項金額高達19餘億元,佔其99年度銷貨金額比例達80%,而且應收款項的期限長達1至3年,甲公司卻未對海外關係企業收取相關利息收入,不符合營業常規,國稅局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營業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之規定,以可比較未受控價格法調增甲公司99年度利息收入360餘萬元。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調整的詳細情形,依查核準則的規定,資金之使用,包括資金借貸、預付款、暫付款、擔保、延期收款或其他安排等等。甲公司對關係企業之應收款延遲未催收部分,就是屬於移轉訂價之資金使用類型,該公司並未評估決定常規交易結果,因此按內部可比較未受控價格法評估及決定常規交易結果調增之利息收入360餘萬元。

跨國企業間基於成本效益的考量,透過關係企業間財務安排管道充實營運資金情形日益頻繁,因移轉訂價查核制度實施,企業應注意收取符合常規交易之利息收入,以免日後遭查核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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